• 索 引 号:QZ00116-0300-2021-00195
    • 备注/文号:泉建综〔2021〕5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08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9-24 16:48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建办质函〔2021〕2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闽政办〔2020〕31号)、《福建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闽灾险普办〔2021〕16号)、《福建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闽建安函〔202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试点经验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泉州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业务流程指南 

         2.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质量控制细则 

         3.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办法 

         4.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数据成果质检核查指南(试行) 

         5. 泉州市房屋建筑调查联络信息表 

        

      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建办质函〔2021〕2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闽政办〔2020〕31号)、《福建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闽灾险普办〔2021〕16号)、《福建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闽建安函〔202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关部署,完成全市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满足第一次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房屋建筑承灾体信息需求,支撑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评估。 

      二、标准时点 

      普查对象为泉州市房屋建筑(不含在建建筑),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三、调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房屋建筑。其中,房屋建筑包括所有城镇房屋和所有农村房屋建筑(分为住宅和非住宅)。 

      城镇房屋包括城镇范围内各类住宅类及非住宅类建筑等。 

      农村房屋包括农村范围内各类农村住宅房屋和农村非住宅房屋,其中农村非住宅房屋包括个人、村集体、政府、企业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非住宅建筑,包括公共服务建筑、商业建筑和工业(生产)仓储建筑等。 

      未建成使用的城镇房屋建筑工程、未建成使用的农村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的房屋建筑,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四、调查内容和调查表 

      统筹利用房屋建筑已有基础数据,开展房屋建筑调查。依据所在土地的权属性质区分城镇和农村房屋,调查掌握城镇和农村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建设年代、层数、使用状况、设防水平等信息。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调查按城镇房屋建筑填报,根据建筑属性相应填写《城镇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但地上附着的房屋建筑仍为征收前自建的,按照城镇房屋建筑填报,但需明确判断是否经过专业设计建造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调查按农村房屋建筑填报,根据建筑属性相应填写《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独立住宅)》《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集合住宅)》《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住宅辅助用房)》《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表格的使用不代表对房屋性质的认定。 

      调查表所设调查项目全部纳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软件系统,统一通过信息化方式录入和汇交数据。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和《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开展调查和采集表填写。 

        五、普查方法

      房屋建筑调查主要是以国家统一下发的底图数据为基础,将房屋建筑底图数据以及高分辨率影像数据等底图数据加载到调查软件系统中(包含PC端和移动APP端),形成调查工作基础数据,利用调查软件进行房屋建筑空间信息的核实修改和补充,填报调查的房屋属性信息,形成符合房屋建筑调查技术规定的调查成果(县级房屋建筑调查如拟使用自有的遥感影像或矢量数据,应及时向上沟通,在底图制备过程中逐级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整合纳入统一的工作底图)。 

      房屋建筑调查以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每一栋单体建筑为单位进行登记。调查工作按《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导则》、《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导则》等文件及相关技术规程执行。 

      调查流程主要包括工作准备、启动动员、房屋建筑调查、资料质量审核、实地抽查、数据核查、形成报告等阶段。参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业务流程指南》实施(附件1)。 

      充分利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等专项工作调查和评估形成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平台,以县(市、区)级行政区为基本调查单元,遵循内外业相结合”“在地统计原则,采取全面调查方式,利用档案查阅、现场勘查(调查)、遥感等多种调查技术手段开展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 

      省住建厅负责省级系统平台部署,设区市、县(市、区)用户基于相应的用户权限进行远程访问使用。各级承担房屋建筑调查任务的部门应保障必要的数据处理办公环境和网络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处理工作的安全和正常进行。县(市、区)的用户账号,由市住建局负责分配和管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保障软件PC端操作网络环境,配备专人管理操作账号。 

      县(市、区)住建部门根据调查任务及内容需求,全面清查与梳理现有数据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城建档案资料、物业管理资料,以及自然资源、教育、卫生、体育、工信、公路、铁路、民航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涉及房屋建筑的基础数据。 

      县(市、区)住建部门对已有的成果数据进行内业整理并将已有的可复用数据内业输入软件系统。调查人员赴现场调查前,应利用软件系统全面熟悉所负责调查区域的工作底图,通过内业提取城镇和农村住宅、非住宅房屋建筑单体(户)轮廓,掌握房屋建筑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信息;在房屋建筑单体(户)轮廓底图基础上,外业实地调查并使用APP终端录入单体(户)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建设年代、用途、层数、使用、设防情况等信息。采用数据调查APP移动终端外业采集信息,现场完成填报,完成内业数据整理,确保调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工作以县(市、区)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协同开展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普查工作由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独立完成,数据分别汇交至鲤城区、晋江市、惠安县。 

      六、调查组织 

      市住建局成立房屋建筑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局质安科(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A栋711)。在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住建厅的指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房屋建筑调查工作,组织开展本市房屋建筑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1. 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市本级调查实施方案;编制预算报市普查办、市财政局,取得工作经费;招标委托第三方协助房屋调查相关工作;对接省厅,管理调查系统,及时传导底图和任务等。 

      2. 组织开展本市调查技术培训。 

      3. 指导县(市、区)级具体实施房屋建筑调查工作。 

      4. 组织全市房屋调查数据汇交。 

      5. 质量审核。抽样复核县(市、区)级提交的数据质量,采用分层典型抽样的方法确定需要实地抽查的建筑,核实所收集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可靠性。形成市级质检核查报告。 

      6. 调查成果按要求汇交省住建厅和市普查办。实地抽查结束后,结合报表通过数据分析,形成市级城镇住宅建筑抗震性能调查报告;并将市级城镇住宅建筑抗震设防基本情况调查报告、报表汇总提交省住建厅。将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报告和成果分析报告提交市普查办。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级普查领导机构和市住建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协同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和基层组织,开展房屋建筑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1. 编制本级房屋建筑调查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区房屋建筑情况确定调查组织方式,组建调查队伍和力量,建立工作机制 

      2. 向本级财政申请预算取得工作经费。 

      3. 开展调查人员培训。 

      4. 构建县级管理平台,配备工作网络、安全计算机、移动终端,及时接收上级下发的底图和数据,合理分配任务。 

      5. 组织开展城镇和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做好内业资料整理、内页数据录入、外业信息采集。 

      6. 协调自然资源、教育、卫生、体育、工信、公路、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提供本行业领域涉及房屋建筑的已有业务数据资料,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外业信息采集工作。 

      7. 依据质检核查工作指南和技术规范、细则等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8. 跟踪反馈辖区房屋调查动态、进度。 

      9. 收集汇总数据资料,开展自检,质量审核。 

      10. 调查数据汇交市住建局,确保数据完整性。 

      11. 配合省市做好数据抽检,对不合格数据补充调查。 

      12. 按要求形成调查成果和报告,提交市住建局和本级普查办。 

      七、实施计划 

      (一)普查准备阶段。2021年8-9月,建立各级普查工作协调机构,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开展调查宣传培训;开展各级已有成果、基础数据的清查与整理加工,并部署调查软件系统,为全面开展调查提供基础。 

      (二)全面开展调查。2021年9-11月,拟定工作模式,全面开展房屋建筑调查,按时间要求全面完成我市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汇总调查成果。 

      (三)抽查复核和数据汇交。2021年11-12月,在县级房屋建筑调查的基础上,市级普查机构按不少于0.4%的比例,对调查数据进行抽查复核。市级形成抽查工作小组对各县(市、区)开展复核工作,抽查工作在县(市、区)提交数据后启动。市级数据提交省厅后,省厅将按不少于0.3%的比例抽查复核。(附件4) 

    八、调查质量控制

      调查成果按照本级自检和上级审核两级管控方式,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按《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质量控制细则(附件2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办法》(附件3)相关技术规程执行。 

      县(市、区)房屋建筑调查责任部门负责本辖区调查数据的自检和成果汇交。自检应依据住建部数据与成果质量审核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规程,采取软件质检和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级产生的各类数据、图件、文字报告等数据与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形成完整的质量检查报告,与调查数据一并汇交。 

    九、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

      调查产生的数据通过统一软件系统逐级汇交,汇交程序包括自下而上逐级纵向汇交、自上而下纵向反馈并横向汇交至同级普查办。 

      (一)自下而上纵向汇交。市县住建部门将通过调查、共享、分析计算等方式获取的本级普查数据与成果,以及下级部门汇交的数据与成果,自下而上逐级汇交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自上而下纵向反馈。市住建局将本级普查任务中产生或共享的下级所掌握的普查数据与成果,自上而下进行纵向反馈。 

      (三)横向同级汇交。市县住建部门将下级部门汇交的和本级质量审核通过的数据向同级政府普查机构进行横向汇交至同级普查办。如按上级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数据进行了修改更新,则及时向本级普查办汇交修改更新后的数据。 

      (四)数据质量审核。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数据质量审核,指导下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上级部门应及时向下级部门反馈质量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应要求下级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更新和再次汇交。各级质量审核应形成完整的质量审核报告,向上级部门汇交数据与成果时一并上交。 

    十、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成立房屋建筑调查专项工作组,负责领导、组织本级开展调查工作,设置专人负责上下级工作组间联络。各单位调查联络信息表(附件5)请于2021年9月12日前报送市住建局(电子邮箱:qzjsj22178972@163.com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承担房屋建筑调查任务的部门,负责业务领域普查政策宣贯、人员培训、推进实施、数据审核、监督指导等工作,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计划推进实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落实人员队伍。县(市、区)房屋建筑调查责任部门应落实调查人员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可登录全国住建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在线学习平台(网址:http:// 

      www.mayortraining.net/cms/jyxw/156528.htm),观看相关培训视频课件。所有调查人员都应经过学习培训。调查工作原则上应由专业技术队伍承担,或配备一名专业性较强人员。要加强对具体采集人员的培训,确保第一手数据的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关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专业能力的审查,优先选用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资质或具有同等专业能力的机构。 

      委托第三方实施调查的,应督促第三方配备充足的调查人员,注重效率把控,在委托时就应予以明确时间节点要求,并明确违约惩处办法以保障调查进度。由乡镇村居人员组成调查队伍的,要做好宣传动员和沟通协调,合理安排镇村其他工作任务,保障调查工作时间。 

      (四)强化成果应用。县(市、区)房屋建筑调查部门要加强对已有成果、基础数据与图件的应用,最大限度为调查工作提供便利。探索调查数据日常更新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调查工作与日常管理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制度。 

      (五)落实资金保障。本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普查经费足额按时到位。县(市、区)房屋建筑调查责任部门要尽快完成普查工作经费测算,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保足额经费投入。要加强资金管理,普查资金专款专用,保障普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开展。 

      (六)严肃调查纪律。坚持依法调查,调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组织开展。 

      房屋建筑的产权人、产权单位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如实提供调查对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目的。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外的目的。各级承担房屋建筑调查相关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七)做好安全防范。房屋建筑调查外业环境复杂,作业条件差,县(市、区)住建部门对调查人员要开展安全教育,采取办法确保安全措施到位,作业期间注意防范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林火等自然灾害风险,做好交通出行、消防安全等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开展救援救治,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要开展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信息安全,对调查系统和数据进行安全管理,要与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签订保密合同,时常监督其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普查数据;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附件1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业务流程指南    

      调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软件系统建设与部署、工作底图制备、调查区域划分、基础数据内业整理、调查人员培训、外业采集任务交底与摸底、外业信息采集、数据质量自检、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数据共享、调查工作总结等12个环节。 

      一、制定实施方案 

      1.国务院普查办统一编制《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和配套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配套的技术文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相关内容,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 

      2.省级普查办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本地区地市级、县级普查任务,编制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按照本省普查办的统一部署,配合编制省级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省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 

      3.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考虑地市级、县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任务,编制本地区落实方案。 

      二、软件系统建设与部署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全程采用信息化工作模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设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软件系统,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两级进行部署,地市和县区用户基于相应的用户权限进行远程访问。软件系统由以下部分构成: 

      1.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数据采集系统; 

      2.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数据质检与核查系统; 

      3.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国家级数据库系统;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保障软件系统在省级部署所需的硬件设施、网络资源和安全环境,确保软件系统和数据处理工作的安全、正常运行。 

      各级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任务的有关部门应保障必要的数据处理办公环境和网络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处理工作的安全、正常进行。 

      试点阶段,软件系统由部级提供支撑,并在有条件的省份先行部署,试点市县远程访问。全面调查阶段开始前,各省(区、市)完成软件系统的省级部署,支撑地市和县区远程访问。 

      三、工作底图制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底图的制备。按照国务院普查办的要求,组织实施提取全国范围房屋建筑单体面矢量数据和市政设施线矢量数据,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的工作底图,加载至软件系统后下发到省级。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如拟使用自有的遥感影像或矢量数据,可以在工作底图制备过程中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整合纳入统一的工作底图。工作底图制备完成并下发后,原则上不得替换。 

      四、调查区域划分 

      调查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直辖市以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工作区。 

      五、基础数据内业整理 

      根据调查任务及内容需求,全面清查与梳理各相关部门现有数据资料,形成《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调查基础资料清单》。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城建档案资料、物业管理资料,以及自然资源、教育、卫生、体育、工信、公路、铁路、民航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基础数据。农村房屋调查应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排查获取的数据,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等档案资料,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和避险搬迁等各类农房改造重建等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组织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内业整理汇总和分析解译,提取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所需的信息,录入调查软件系统。 

      六、调查人员培训 

      通过现场集中授课、网络辅助培训、培训考核与认证的方式,对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组织实施的管理人员、实施调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外业信息采集人员及其他与调查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 

      1.普查工作的总体目标、内容、技术方法、流程、实施进度和成果验收等; 

      2.承灾体调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内容、流程、技术方法以及成果要求; 

      3.各项调查工作表的结构,指标说明和填报要求; 

      4.多种数据的采集方法,空间信息制备与数据处理,软件平台的操作使用; 

      5.调查工作中,各级各环节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七、外业采集任务交底与摸底 

      1.任务交底。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应组织对具体承担外业信息采集的人员进行任务交底,明确任务目标、数据指标、质量要求、进度要求等。 

      2.事先摸底。具体承担外业信息采集的人员应事先在软件系统中了解所负责地区的地域范围、对象数量和分布情况。 

      八、外业信息采集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外业信息采集人员现场采集信息,填入调查软件系统移动端。 

      九、数据质量自检 

      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采取软件质检与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级产生的调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自检。数据质量自检合格后,形成完整的质量检查报告,与调查数据一并汇交。 

      十、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 

      1.纵向汇交。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将本级产生的和下级汇交的调查数据纵向汇交至上一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 

      2.横向汇交。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将本级产生的和下级汇交的调查数据横向汇交至同级普查办。如按上级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数据进行了修改更新,则及时向本级普查办汇交修改更新后的数据。 

      3.数据质量审核。上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依据相关技术规范,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方式,对下级部门汇交的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形成质量审核结果并向下级部门反馈。对未通过审核的数据或成果,要求下级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更新和再次汇交。 

      十一、数据共享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设立专门的数据共享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共享规则共享调查获取的数据,同时根据工作需求、按照相应的权限获取其他部门共享的数据。 

      十二、调查工作总结 

      1.工作总结。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编写本级调查工作总结报告,提交本级普查办和上级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总结报告,提交国务院普查办。 

      2.技术总结。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组织开展本级技术总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全面的技术总结。 

                    

    附件2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质量控制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与成果汇交和质量审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的质量控制。在国务院普查办统一领导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筹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负责本级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工作。 

      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目标是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 

      二、质量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质量控制要求全体调查人员参加,贯穿于整个调查工作全过程。 

      2.可行性原则。调查质量控制从工作实际出发,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和条件,制定并执行调查质量控制的制度与程序。 

      三、质量控制方法 

      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全过程,对各个环节的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采用工作督查、资料查阅、现场检查、数据质量审核等多种方式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各地调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应设立质量控制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系统性质量问题。 

      四、全过程质量控制 

      (一)实施方案制定阶段 

      1检查实施方案编制进度; 

      2.检查实施方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3.跟踪实施方案履行审批程序情况。 

      (二)软件系统建设与部署阶段 

      1.检查软件系统设计文档的标准化、实用性、先进性、可拓展性、安全性; 

      2.检查软件系统的鉴定与测评情况; 

      3.测试软件系统部署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三)工作底图制备阶段 

      1.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矢量数据的平面位置、单体化程度、拓扑关系、完整性、逻辑一致性等质量情况,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2.形成质量检查过程中的成果内容,如质量检查记录表、质量检查评分表等。 

      (四)调查区域划分阶段 

      检查工作区划分的合理性,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 

      (五)基础数据内业整理阶段 

      1.检查基础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确保基础数据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2.检查基础数据文件组织、命名和格式,确保基础数据满足录入调查软件系统的条件; 

      3.检查基础数据的覆盖范围、坐标系、成果字段和精度,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六)调查人员培训阶段 

      1.检查培训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 

      2.检查普查人员是否均持证上岗。 

      (七)外业采集任务交底与摸底阶段 

      1.检查外业采集任务目标、数据指标、质量要求、进度要求的合理性; 

      2.抽查调查人员对调查要求的理解程度和对所负责地区的地域范围、对象数量和分布情况的认知程度。 

      (八)外业信息采集阶段 

      1.检查外业人员到岗时间、调查轨迹等工作情况; 

      2.抽查外业采集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准确性等质量情况,并进行实地核查; 

      3.检查在外业信息采集过程中通过交叉审核等方式同步开展质量控制情况。 

      (九)数据质量自检阶段 

      1.检查数据质量自检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检查数据质量自检覆盖面的完整性; 

      3.检查数据质量自检报告。 

      (十)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阶段 

      1.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下一级汇交数据进行质量审核时,对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检查部级抽检审核业务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省级汇交数据抽检审核的履约情况。 

      (十一)数据共享阶段 

      1.依据各阶段的系统要求对数据共享系统进行测试、试用,保证阶段成果的可用性; 

      2.严格依据系统设计需求,对数据共享系统功能模块进行测试,确保系统功能的完备性、安全性和可用性,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二)调查工作总结阶段 

      1.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 

      2.检查调查业务工作总结的技术管理、技术创新及技术应用,检查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 

            

    附件3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审核工作,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数据有效汇交,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与质量审核,主要任务包括逐级向上纵向汇交,逐级对下进行审核,横向汇交到同级普查办。 

      第三条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类审核、科学规范的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加强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技术能力,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国务院普查办负责全国各行业普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指导地方开展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省级普查办负责本级行业部门普查数据的横向汇交和综合性审核,指导本级行业部门和下级普查办开展数据与成果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省级以下普查办负责本级行业部门普查数据的横向汇交,指导本级行业部门和下级普查办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工作,并加强质量审核,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指导地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指导下级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数据的汇交 

      第七条 数据的汇交包括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自下而上逐级纵向汇交、横向汇交同级普查办。 

      第八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将通过调查、共享、分析计算等方式获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以及下级部门汇交的数据,自下而上逐级汇交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将通过本级质量审核的本级采集的和下级汇交的数据向同级普查办进行横向汇交。如按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数据进行了修改更新,应及时向本级普查办汇交修改更新后的数据。 

        

      第四章  数据质量审核 

      第十条 省、自治区的县级(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方式,对本级产生的各类数据、图件、文字报告等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质量自检。数据质量自检合格后,应形成完整的质量检查报告,与调查数据一并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方式,对下级部门汇交的数据进行质量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部门反馈质量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数据或成果应要求下一级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更新和再次汇交。各级质量审核应形成完整的质量审核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交数据时一并上交。 

      数据质量审核采取分级抽检的方法,抽检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自治区对地市汇交数据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各地市调查总量的0.3%,地(市)、对县(区)汇交数据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各县(区)调查总量的0.4%。直辖市对区级汇交数据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区级调查总量的0.3%,直辖市的区只做区级自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省级汇交数据进行外业实地抽检审核。 

      抽检审核结果应同前期调查结果进行比对,如果个别调查区域出现差异大于10%的情况,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对该地区按之前2倍的抽样数量进行第二次抽样调查,直至比对结果符合要求为止。 

      各级数据质量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必须选择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房屋鉴定相应资质或具有同等专业能力的机构,并应符合回避原则,同一个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县(区)的调查和数据质量审查业务。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分别接受国务院普查办、省级普查办对横向汇交数据的综合性审查,并根据综合性审核形成的质量审核报告对数据进行修改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所用的软件,应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发的软件系统。 

      第十四条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汇交的成果数据,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工作底图基础上进行汇交,质量审核的几何基础为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众版(天地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数据成果质检核查指南(试行)   

      为保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数据质量,依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和《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与成果汇交和质量审核办法》等文件,制订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指南适用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成果的逐级质检核查。本指南所称质检,一般指软件质检,即通过软件系统的质检功能或模块进行的检查。本指南所称核查,一般指人工核查,即由专业队伍进行的抽检审核。本指南所称汇交,一般指通过软件系统内置的在线汇交功能进行纵向对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数据汇交。横向对本级普查办的数据汇交,按照各级普查办制定的工作要求执行。 

      二、实施主体和责任划分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直辖市以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基本工作单元以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实施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开展调查,或由被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划分工作小组开展调查,或以网格为单位开展调查。本指南将不同组织实施模式下直接组织并管理调查人员进行内业数据整理和外业数据采集的行政区、机构、小组、网格等统称为调查单元。 

      调查人员对所填报的数据负责。调查单元对调查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调查数据质检核查的实施主体。 

      ——县级和直辖市的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对调查单元提交数据的质检核查,验收各调查单元提交的数据成果,形成县级和直辖市的区级自检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对县级汇交数据的质检核查,对县级自检报告予以审查,对所辖每个县数据形成市级质检核查报告以及市级质检核查总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对市级汇交数据的质检核查,对市级质检核查总报告予以审查,对所辖每个地市数据形成省级质检核查报告以及省级质检核查总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对全国各省(区、市)汇交数据的质检核查,对每个省级质检核查总报告予以审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抽检审核的数据负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质检核查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时,应遵循回避原则,同一个机构不得承担其自身所调查数据的质检核查业务。 

      三、工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 

      质检核查的目的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 

      1.完整性。指调查数据填写的完整性。一是指与调查区域工作底图比照,保证所调查区域的建筑物无遗漏,对于现场发现不属于应调查建筑物但工作底图中包括的图斑对象,以及归属于无法提供数据的管理主体的建筑,经审核同意后可不调查;二是与信息采集表内容比照,保证所调查建筑物的调查数据资料不缺项;三是检查填报数据是否符合必填、选填、条件必填等要求。 

      2.规范性。规范性分为数据格式规范性和文件格式规范性。填报数据的要求应符合相关数据格式,包括填报指标数据类型是否符合要求(如,字符型、数值型、整型、浮点型、日期型、日期时间型),字符长度、精度、选项个数的规范性(如,单选、多选、选项个数)等;文件格式规范性包括上传附件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3.一致性。上传的内容及影像资料与调查对象一致。一致性分为逻辑一致性、空间一致性、时间一致性、属性一致性。逻辑一致性包括填报指标选项间逻辑关系约束、填报指标间逻辑关系、调查表间逻辑关系等;空间一致性包括填报地址、位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等;时间一致性包括填报时间与事实一致性、填报时间的范围等;属性一致性包括表中数据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二)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 

      1.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组织实施模式,充分利用软件系统内置的调查员、检核员、核查员等账号权限体系,制定对调查人员和调查单元的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指导调查人员和调查单元规范开展调查工作,并作为县级自检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检查。 

      2.对调查单元的工作实施过程监管,采取随机抽查、督促检查等措施,保障相关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的落实。 

      3.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调查单元为单位,对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进行检查。软件质检结果应为通过 

      4.对每个调查单元数据质检核查并认定后,将全县数据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纵向汇交。 

      5.形成县级自检报告,在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纵向汇交数据的同时一并提交。 

      6.直辖市的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调查数据的质检核查,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 

      1.对县级调查工作实施过程监管,指导县级制定调查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2.收到县级纵向汇交的数据和县级自检报告后,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进行检查。 

      3.对每个县汇交数据质检核查并认定后,逐个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纵向汇交。 

      4.对每个县汇交数据形成市级质检核查报告,在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纵向汇交数据的同时一并提交。完成对所辖各县数据的质检、核查和汇交后,形成市级质检核查总报告,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 

      5.对县级汇交数据进行软件质检时,应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软件系统。对县级汇交数据进行人工核查时,外业抽检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0.4% 

      6.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区级纵向汇交数据的质检核查,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并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纵向汇交数据以及提交对各市辖区数据的质检核查报告和质检核查总报告。 

      (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 

      1.对市级质检核查工作进行过程监管,指导市级制定对县级汇交数据开展质检核查的工作模式、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2.收到市级纵向汇交的调查数据和市级质检核查报告后,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进行检查。 

      3.对每个地市数据质检核查并认定后,逐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纵向汇交。 

      4.对每个地市数据形成省级质检核查报告,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纵向汇交数据的同时一并提交。完成对所辖各地市数据的质检、核查和汇交后,形成省级质检核查总报告,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 

      5.对市级汇交数据进行软件质检时,应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软件系统,并覆盖到每个县。对市级汇交数据进行人工核查时,内业检查应覆盖到每个县,外业抽检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0.3%,且原则上覆盖到每个县。 

      6.省直管县和经济开发区、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的数据质检核查和汇交由所在省份参照上述要求统筹部署。 

      四、报告的撰写和提交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质检审核报告和总报告负责。报告的扫描版PDF文件通过软件系统在线提交,纸质版线下报送。报告应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一是完成情况。包括:所汇交数据区域在本次普查标准时点的房屋建筑总栋数,其中城镇房屋栋数,农村房屋栋数;完成调查总栋数、完成率,其中城镇房屋完成栋数、完成率;农村房屋完成栋数、完成率;对未完成部分的合理说明(相关说明可列为附件)。完成调查的房屋总面积数,其中城镇房屋面积数,农村房屋面积数。 

      二是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实施模式是以第三方机构为主还是以发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为主,第三方机构来源、背景、专业能力,委托程序、委托模式等;内业数据收集整理了哪些部门的已有业务数据资料,资料总数量(份数、条数)等;外业调查起止时间,调查期间投入人次、外业工作人数峰值;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是过程管理情况。包括:按照有关文件对房屋建筑调查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情况;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设置的调查单元个数;对调查人员和调查单元建立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可列为附件);地市级、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进行支持指导和督促检查的主题、方式、频率、人次、效果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质检核查情况 

      一是软件质检情况。包括:质检数据条数,历次质检发现的问题清单及其整改情况,所发现问题按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归类情况等,相关资料如篇幅较长可列为附件。 

      二是人工核查情况。包括:抽检是否委托第三方,第三方机构来源、背景、专业能力,委托程序、委托模式等;抽检的调查单元或行政区域个数、覆盖率,抽检房屋总栋数、占比,抽检城镇房屋栋数和占比,抽检农村房屋栋数和占比,对抽检覆盖面和数量占比能否反映本级房屋建筑调查数据的总体质量水平的论证情况,相关论证程序(如会议纪要)等;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是数据成果验收情况。包括:验收程序、验收通过率等。 

      (三)结论 

      对所汇交调查数据整体质量水平的结论性意见,声明同意纵向汇交,并声明对该结论负责。 

      (四)落款 

      落款注明报告提交单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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