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6-0300-2021-00135
    • 备注/文号:泉建审批〔2021〕9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30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7-26 16:36

    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 

      现将《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

      为全面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活动要求,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21〕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和〈2021年泉州市营商环境提升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1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工业建设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社会投资工业项目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当日核发。 

      二、实施范围 

      “拿地即开工”适用于在土地出让之前已完成工程建设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社会投资工业项目,且建设单位有提前开工意愿。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工业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工业项目除外。 

      三、适用条件 

      (一)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明确,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提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确定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具备各项开工条件。 

      (二)项目业主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能够积极高效配合审批部门按时序节点完成报批准备工作。 

      四、办理流程 

      (一)准备工作 

      1. 将岩土测试环节前置至土地出让前完成,由土地主管理部门提前完成岩土测试工作。岩土测试费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纳入土地出让成本。 

      2. 工程施工图由建设单位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在拿地前完成工程施工图纸并送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提前完成相关工作。其中,属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小型项目,可免于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属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合出具《设计质量保证承诺书》及批后补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相关承诺书替代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要件。 

      3.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资金落实情况、质量安全措施等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的容缺、承诺事项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 

      (二)申请受理和审查决定 

      建设业主自行选择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业主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泉州专厅线上申请施工许可证核发,上传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要件材料及承诺书,住建主管部门在申请当个工作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对社会投资项目中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满足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工作实际需要,结合市住建局《关于试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泉建审批〔2021〕45号)的有关要求,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扩展到所有工业投资项目及政府投资小型项目(即企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财政投资4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对社会投资小型仓储项目,免于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合出具《设计质量保证承诺书》,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免审项目范围,加强事中事后抽查监管。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通过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专业监管平台信息交互,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拿地即开工”项目,住建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应当在批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措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它县(市、区)住建部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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