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6-1300-2023-00161
    • 备注/文号:泉建科〔2023〕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地震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24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地震局关于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5-06 09:50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提升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切实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引导,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的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抗震设防专篇,以利于排查工程地质风险、完善抗震设计方案、优化工程抗震措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八类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的上述八类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初期,应当及时向当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咨询相关政策,明确工程项目是否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 

      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积极组织减隔震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做好相关知识普及。组织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应用。对于列入试点、示范的工程参加评优评奖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二、加强设计管理,提高技术应用水平 

      (一)承担减隔震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应认真比选设计方案,编制减隔震设计专篇,确保结构体系合理,并对减隔震装置的技术性能、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要认真做好设计交底和现场服务;应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二)从事减隔震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技术培训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承担减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审查能力的一类建筑工程审查机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重点对结构体系、减隔震设计专篇、计算书和减隔震产品技术参数进行审查。 

      三、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 

      (一)施工单位在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开工前,要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 

      (二)减隔震装置生产厂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生产厂家提供的减隔震产品,必须通过型式检验,出厂时应明确标注有效使用年限。生产厂家应认真做好施工配合,参加减隔震装置安装的验收,履行合同服务承诺,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三)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减隔震装置安装阶段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实施旁站监理。 

      (四)减隔震产品应由施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五)隔震装置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生产厂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减隔震装置生产厂家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并与竣工图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减隔震工程的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隔震支座、消能支撑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检查减隔震装置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安装和施工情况。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减隔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生产不合格减隔震产品的厂家抄告职能部门,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完善使用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交有关减隔震专项工程资料和使用说明,并在工程显著部位镶刻铭牌,标识消能减震部件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部位该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减隔震装置类别、减隔震构造及其使用维护等信息。 

      (二)建筑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建筑工程减隔震装置及相关构造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地震、火灾、水淹、风灾等灾害发生后,应进行仔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并联系施工单位或者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减隔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或者影响减隔震装置正常使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地震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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