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心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细则》 政策解读

日期:2025-03-11 09:31 浏览量:

  一、制定背景 

  2021年以来,为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大力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发展,积极推进项目谋划建设。目前,保租房房源将逐步向社会供应,为进一步规范泉州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保租房的分配管理,确保保租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经充分的评估论证,制定形成《泉州市中心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显得尤为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2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住﹝20249号)等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制度设计和内容 

  本《细则》主要制度设计是围绕泉州市中心市区保障性保租房的分配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明确保障对象标准、明确申请审核流程、明确配租方式、规范合同管理、明确保障对象享受保障时的相关义务等。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保障对象。明确了保租房保障具体的保障对象及标准,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住﹝20249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2.房源管理。保租房项目竣工备案后,项目业主或运营主体要将房源信息录入住保系统。达到分配条件后,项目运营主体应向住建部门报送开业报告,在住保系统及项目现场发布配租预告,包括地址、户型、套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主体、收费事项及标准等。运营主体应确保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有效,并及时更新。 

  3.相关义务。明确了3类取消保障资格和5类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所承租保租房的情形。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1.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住﹝20249号)第八条“保租房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条件由发展保租房市、县合理确定”的规定,本《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准入条件:“1. 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名下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无住房(含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普通商品住房);2. 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公租房政策;3. 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等政策;4. 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若已承租政策性住房,应在保租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政策性住房的腾退”。 

  2.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住﹝20249号)第十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所在单位统一向保租房项目运营主体申请”的规定,本《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单位集体承租“用人单位登录住保系统向保租房运营主体进行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所需承租的房源户型、套数、租赁期限以及分配对象等关键信息”等流程。 

  四、政策期限 

  本文件2025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331日止 

  五、联系方式 

  科室: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22178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