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我市2017年开始实施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随后逐年扩大实施范围。截止目前,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已覆盖40个街道(镇),381个社区, 1423个小区,覆盖居民约80万户,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规相关文件,为响应国家相关要求,制定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五大项:
(一)设置物业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设施,包括推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在既有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等。
(二)落实物业住宅小区垃圾分类的工作要求,包括明确实施主体、实施人员督导、推动收集转运、做好设施维护、建立管理制度、强化政策宣传等。
(三)推动将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内容,包括新建住宅小区和既有住宅小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对垃圾分类的工作要求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事项。
(四)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检查,主要是市、县住建部门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企业履约“双随机”检查范围,对未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垃圾分类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五)其他事项,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职责和文件实施的时限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