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1-16 16:56 浏览量:

  2023年1月,市住建局印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旨在规范和改进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合法权益。  

  一、全面推行公共收益示范文本市住建局制定公共收益公示示范文本,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全面推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公示示范文本》将公共收益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同时将公示图片上传至泉州市物业项目管理系统 

  二、规范公共收益使用和缴存。属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结余及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共收益未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的,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就公共收益管理事项征求业主代表意见,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开设公共收益专项银行账户,实行公共收益专户管理。未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健全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制度,以小区为单位,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对公共收益合同、收支账目、收支票据、工作台账、公开公示等相关资料进行完整收集和归档管理,规范公共收益财务管理。鼓励街道(乡镇)以辖区为单元,加强与金融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的合作,统一开展公共收益记账工作。 

  四、加强监督审查。要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物业(前期物业)招投标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环节,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事项的审查;在业主委员会备案环节,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中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的审查。 

  五、落实公共收益审计。加快落实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工作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报告,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  

  文件2023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