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自2006年1月份开始实施,在2010年6月和2013年4月又先后两次进行修订重新出台。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行为,保障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重新修订出台了《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包括七个部分28条、一个附件:
第一部分是总则。共3条,包括监管范围、部门职责、建立监管银行名单制度等。
第二部分是监管账户开设。共4条,包括账户开设、增设、账户个数、预售资金监管方案、账号公示等。
第三部分是预售资金缴存。共5条,主要内容包括:
1.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当由购房人的实名账户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2.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贷款应当全部进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前存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先转成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项目抵押备案、预售方案审核时应对开发贷款入账情况严格把关。
3.贷款银行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划入监管账户。
第四部分是预售资金使用。共10条,包括重点监管资金构成及使用范围、一般监管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节点及比例、资金冲正、审核时限等。主要内容有:
1.重点监管资金专项用于支付预售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核定。工程总造价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带装修的,还包括装修成本费用。
2.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含单体工程、道路绿化、配套设施等)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节点申请支取。
3.开发企业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部分是预售资金监管解除。共2条,预售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备案并办理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六部分是违规情形处理。共2条,包括对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等单位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七部分是附则。共2条,包括施行时间和解释单位。
附件为《预售资金监管各个流程操作程序》,包括签订监管协议、监管资金使用节点核验、重点监管资金拨付、一般监管资金拨付、预售资金监管解除等流程的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