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答疑

日期:2021-11-18 15:33 浏览量: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的范围。 

  2. 征收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同时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进行评估;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3.征收补偿中,补助和奖励是不是每户被征收人都能享受的? 

  答:征收补偿中的补助和奖励,不是普惠的,而是有条件的奖励主要是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补助也是如此,主要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4.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条换两种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房屋的差价。 

  5.哪些人能获得临时安置费? 

  答:主要有两类人能获得临时安置费:一是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二是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过渡期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但政府已经提供过渡周转用房的除外。 

  6.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我市停产停业损失计算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一:一是按照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材料确定。二是按照各级政府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单价标准乘以相应的建筑面积计算。 

  7.房屋承租人是否是被征收人?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被征收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关于房屋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应由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依照《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解决。 

  8.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定当事人是谁?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定。 

  9.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达不成协议是不是可以不征迁? 

  答:不存在不用征迁的说法。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拒不执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