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主要条文解读

日期:2021-11-12 17:20 浏览量:

  发展绿色建筑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推进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具体体现。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发布绿色建筑行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等指导意见,省委和省政府在节能减排、生态文明等工作部署中都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21年5月、7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 二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省人人常委会于2021年7月29日表决通过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解读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中涉及的内容7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绿色建筑标准制定、技术研发与推广等内容。其中: 

  第二条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技术应用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工作。发改、自然资源、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定绿色建筑按照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明确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 

  (二)第二章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涉及的内容10主要规定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标准执行要求,明确项目建设可研、土地出让、招标、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环节规定和单位职责。其中: 

  第八条一条,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内建立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制度,明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既建筑绿色改造和绿色建材应用等内容,绿色建筑相关指标在土地出让环节落实。 

  第九条明确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条第十七条,提出了立项、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销售交付等环节的技术与管理规定,明确了发改、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职责,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或机构的主体责任,形成了环环相扣、多方参与、链条闭合的管理机制。 

  (三)第三章运营与改造涉及内容共6条,主要规定了绿色建筑运营、物业管理、评估监测、能耗限额管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内容。 

  针对普遍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现象,为加强建筑运营管理,第十八条规定了绿建筑用水、绿化、垃圾、护结构、设施设备等运营基本要求,强调生活污水得排入雨水管道。 

  第十九条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绿色建筑内容。 

  第二十条要求建立绿色建筑运营评估制度,省、市分别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分项计量装置,并实时上传至建筑能耗监测台。 

  二十二条规定旧城区和棚户改造、老旧小改造时,有条件的应当步实施绿色改造,明确各类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 

  第二三条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绿改造。 

  (四)第四章技术与应用涉及的内容11条,主要是将绿色理念从建筑单体扩展到整个城乡建设活动,根据我省地域特点、环境条件等,规定了技术与应用重点。其中: 

  第二十六第三十一条,对推广海绵城市模式、使用再生能源、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绿色建材等作出明确规定,提了强制性要求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涉及的内容4条主要规定了重点支持领域、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新技术研发与交流、扶持政策等内容,涉及地方政府、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其中: 

  第三十五条要求加大技术、产品、示范、规划、能耗统计、宣传培训等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为了引领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立绿色建筑标识制度,规范标识管理方式。 

  第三十七条规定绿色建筑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健全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鼓励高校开设相关课程,鼓励行业协会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可以享受抵扣建筑能耗、公积金贷款优患、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工程奖项评选、绿色金融等一系列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