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12-31 09:35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若干意见》出台背景

为汲取欣佳酒店建筑物在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下,却“平地起高楼”的深刻教训,理清房屋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监管闭环。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4〕207号)进行修订,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重点针对泉政文〔2014〕207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巡查责任未压实、抄报(告)制度未落实、部门信息未共享、监管执法有盲区,以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未到位”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同时结合机构改革后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房屋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经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若干意见》在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二、《若干意见》相关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等。

三、《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分为“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许可抄告制度、严格建设活动监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五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强调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其中,根据省住建厅文件,自2020年10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第二部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强调参建单位以及资源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以及乡镇(街道)的责任,建立房屋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巡查、制止、抄报、查处”的监管工作闭环,解决“管得着的部门看不见、看得见的部门管不着”问题。重点明确在巡查环节乡镇(街道)的责任,以及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等有土地巡查、执法巡查队伍部门的巡查、抄报(告)责任和时限,强化部门执法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第三部分,严格许可抄告制度。强调资源规划应将工程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情况,住建部门应将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办理情况抄告相关巡查及执法部门。同时,依托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行政服务平台,增设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模块,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四)第四部分,严格建设活动监管。强调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辖区房屋建筑工程网格化巡查制度,以村(居)为网格单元,将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网格化巡查重点;资源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土地卫片、“无人机”航拍图片加强图斑核查比对;市级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对县绩效考核,县(市、区)要每年组织对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审批、建设活动巡查、违法建筑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置举报信息。同时,强调针对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工程,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转移、抵押、户口迁移等手续,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

(五)第五部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强调对未建立和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网格化巡查制度,未按要求落实违法信息抄报、行政许可抄告制度,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工作要求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若干意见》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二次装修监管问题。《若干意见》明确由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二次装修活动开展巡查,发现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抄报住建部门查处;发现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抄报资源规划、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二)基建手续合法,但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行为的发现问题。《若干意见》明确对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建部门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除对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外,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还应抄告资源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三)“商改住”“工改住”“军改住”问题。《若干意见》强调房屋建筑工程应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属商业、办公项目的,建筑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面积配置比例应符合商业、办公使用需要;属工业项目的,建筑平面布局应符合工业生产需要;属军事设施项目的,建筑平面布局应符合军事设施用途需要,不得采用住宅、公寓等建筑平面形式与功能设计,不得违规“商改住”“工改住”“军改住”。违反上述要求,未按建筑设计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资源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查处,抄告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转移、抵押、户口迁移等手续,不予列入招生服务范围,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属军事设施项目的还应抄告项目所在部队上级单位。

(四)违规审批问题。《若干意见》强调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在房屋建筑工程用地审批、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审批环节加强管控,核对项目用地出让意图及相关政策,严格用地联席会议议定的各项功能指标条件,不得对已供地项目进行出让后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动态调整,发现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