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2021-09-06 17:24] 阅读量: 【字体:

  一、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内容、适用对象,选择的文种可以称为:规定、规则、意见、决定、决议、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不得称为法、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亟需制定施行而又不够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加“暂行”或者“试行”。 

  二、哪些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1.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2.人事任免的通知; 

  3.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4.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5.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6.会议纪要; 

  7.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8.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有什么重要意义?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主要有哪些指导性文件? 

  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83号)、《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2017〕4 号)等。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哪些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主要有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领导签发、公布、备案等程序。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评估论证、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 

  六、起草规范性文件符合哪些要求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主管机关、权利义务、具体措施、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2.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上级机关的明确授权; 

  3.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4.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5.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内容合理、适当,不得显失公正、公平; 

  6.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七、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什么要求? 

  (一)合法性审核是规范性文件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否则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发布施行。起草科室、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 

  (二)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15日内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起草说明、文件正本3份、电子文本(要WPS和PDF 两个版本,PDF的要盖公章)等。如果经市政府同意的文件,由于司法局还要向市人大备案,所以需提供12份正式文件,其他的都一样。 

  (三)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以及未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单位会被通报批评、绩效扣分,有关责任人员会被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八、还有其他哪些注意事项? 

  (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实施规范性文件。 

  (二)要严审文件内容。禁止违法创设行政权力事项,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要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经本级政府授权,部门不得向下级政府下发文件。 

  (四)要广泛征求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的,应当充分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应当明确施行时间。规范性文件除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外,一般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六)应当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政策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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