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0-06-24 09:16 浏览量: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

 

泉建综〔202062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请上福建省住建厅网站下载)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各单位一并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加强房屋鉴定管理。

一、执行从业告知承诺制

(一)在泉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包括泉州本地鉴定机构、外来鉴定机构)应主动、及时告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作出书面承诺。未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登记并公布的鉴定机构的告知事项不予受理。未进行告知或告知未受理的,不得在泉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无效。

(二)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外来鉴定机构,若无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或未与泉州本地注册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的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不予受理告知事项,不得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鉴定业务。

(三)市住建局委托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受理在我市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鉴定机构信息登记内容包括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资质、单位简介、机构负责人、驻地负责人、主要执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办公地址、试验场所地址等。

(四)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应经属地(即泉州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地或办公场所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核查盖章。

(五)市住建局将鉴定机构信息及时在泉州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鉴定合同报备制

鉴定机构在我市承接房屋鉴定业务,应了解鉴定目的、范围以及鉴定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合同评审并签订正式合同。鉴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应主动将合同报送鉴定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查,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汇总形成台账清单。

三、完善鉴定报告管理制

委托房屋鉴定的,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屋信息建档要求,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社区(村)将房屋鉴定报告及时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房屋安全档案信息,促进房屋安全动态管理,提升房屋安全管理效能。

四、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制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借助“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鉴定质量监督检查,规范鉴定市场和机构行为,提升鉴定工作质量。

五、开展鉴定机构抽检制

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市住建局总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工办”)牵头,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市质安站配合,负责对在泉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开展检查。在房屋安全与建筑施工安全整治三年行动期间,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对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全覆盖检查,检查内容包含鉴定机构资质、质量体系、鉴定合同、现场检测行为和鉴定报告质量等。

六、有关告知事项

(一)本通知发出后,已按省厅规定在泉州已承接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在710日前向市住建局告知并向市质安站办理信息登记。

(二)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的,在发文之日起,未告知并办理信息登记的不得承接房屋鉴定业务。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62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