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6-12 14:44 浏览量: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的通知

 

泉建建〔2018〕62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的通知》(泉安办〔2018〕48号)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事故信息填报内容

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要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事故快报要按照快报表单(详见附件2)填报,数据信息要准确、完整,必填项要应报全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做好受伤人员统计工作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和省安监局要求,事故受伤人员要纳入统计范围,凡是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均应纳入受伤人员统计;其中,经医院诊断需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照重伤进行统计。

三、严格事故查处工作报送时限

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执行查处时限要求,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事故发生后45日内完成查处督办事项(较大及以上事故办理时限为60日),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企业,要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并按时报送市局,真正发挥事故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