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建房〔2021〕4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1年泉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8日
2021年泉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泉州市纪委办公室泉州市监委办公室关于“点题整治”营商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通知》(泉纪办﹝2021﹞25号)要求,为整治房地产估价机构恶性低价竞争、评估报告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净化市场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组织行业自查、开展估价报告质量专项检查及联合执法,查处一批房地产估价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秩序,提高估价报告质量,预防虚假报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提高估价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和执业道德水平,树立信用好、专业能力强、富有社会责任感的行业形象,为我市房地产估价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合条件设立分支机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30天内未取得备案证书;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虚假报告及报告质量不高;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迎合委托人要求高估或低估以及估价师未现场查勘,由估价员拟写估价报告后估价师签字出具估价报告等违反执业规范的的行为。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落实房地产估价报告二维码标记制度;
(六)房地产估价机构办公场所未按规定公开挂牌收费、恶性低价承揽业务;
(七)估价师“挂证”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6月底前)
落实《2021年泉州市住建行业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泉建综﹝2021﹞40号)要求,研究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6月底至7月15日)
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评估执业规范、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填写《中介机构自查表》(附件1)。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30日报泉州市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由协会汇总后上报给市住建局开发科。
(三)清理规范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12月15日)
全面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结合“双随机”行政执法检查,组成若干检查组对估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对机构档案管理、执业规范、投诉举报问题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曝光一批不诚信机构,净化房地产估价服务行业市场秩序。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
通过全面专项整治,针对发现的问题,泉州市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形成专题报告,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行业执业行为,推动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诚信执业”。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部署,落实纪委、监委关于“点题整治”营商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举措,扎实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推动和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
(二)落实行业自律。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一切规章制度,在泉州区域执业必须按照《泉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规范执业,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和从业人员监督和管理。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估价师要严格履行现场勘查职责,未现场勘查不能在估价报告上签字。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健全工作机制。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相关规章制度,推动房地产估价机构落实办公场所公开挂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等制度要求,严格落实《不正当竞争法》《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严禁制止以低价恶性竞争的方式承揽业务。市县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加强评估行业发展的监督指导。
(四)加强检查执法。市级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双随机”执法检查,根据需要联合市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机构信用评价范畴,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督促整改,并根据情节依法处置。各相关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强化执法检查工作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市场监管。对检查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予以通报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规定予以清理出泉州区域房地产估价市场。
(五)开展信用评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每年向社会公布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为A级以上的机构,根据规定予以参与政府项目评估招标活动正向激励;对评为C级的机构督促整改并通报,根据规定予以列入行业“黑名单”。
附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