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3月起至6月底,泉州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工作。
桩基现场复核
试验室现场复核
检测试验实时视频监控
此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在泉州市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等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含外来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整治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业乱象及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不规范行为,对检查发现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检测行为进行严惩。
检查涉及28家检测机构,同步延伸检查19个工程项目,并对15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毕留样进行试验复核比对。检查组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30份、《执法建议书》4份,对5家检测机构进行立案查处,并将5家检测机构及10名相关检测人员列入全市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同时,泉州市住建局还通过“云监控”助力对检测机构行为的监管,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力促泉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
某检测机构在项目基桩钻芯检测中,上传到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钻芯孔深大于实际钻芯孔深,存在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的情况,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款等规定,目前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已依法依规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5万元,并要求项目按规定进行整改。
某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人员在项目基桩检测中,同时受聘于不同两家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目前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已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0.5万元。
某检测机构在项目基桩静载检测中,疑似人为干预数据读取,经现场对该桩进行静载试验实体复核,检测机构出具的静载检测最大总沉降值比复核机构复核结果少10mm及以上,符合《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中涉及虚假检测的违规情形,以及该桩静载检测项目负责人无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第六款等规定,目前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已依法依规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9万元,并要求项目按规定进行整改。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