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6月11日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握新型城市建设理念,推进城市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是实施“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战略、加快推进“抓城建提品质”专项行动的现实需要,也事关城市未来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全力争创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各方职责,形成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闭合的管理制度,常态化、规范化地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立足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现状,借鉴其他地方先进经验做法,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相关制度设定,突出全过程控制、突出建管并重、突出组织保障,体现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确保海绵城市理念能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管理办法》分六章,共30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构建多方协同共治格局
海绵城市建设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涉及道路、建筑、园林、市政等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需要进一步压实城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筹、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一是对落实政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市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是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第四条)。二是明晰相关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确保在项目的全过程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五条)。三是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的认知和参与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明晰海绵城市建设策略
坚持统筹谋划、有序实施,《管理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强调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四同步”建设要求;既有建筑以及市政设施项目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造、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等工作,统筹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避免大拆大建(第六条)。同时,兼顾本市实际情况,规定了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的“豁免清单”制度(第七条)。
(三)加强顶层设计引领作用
着眼于建立完善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保障海绵城市建设从源头控制、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一是加强规划引领。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建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第八条)。同时要求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第九条)。二是规范建设管理。以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全生命周期为主线,对建设项目前期、用地规划许可、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了规定,并明确各环节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职责要求(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三是完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定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指导意见等(第十五条)。
(四)设置运行维护专章
为保障海绵城市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厘清运行维护责任,规定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维护监管,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确定(第十七条)。此外,还对制定运行维护标准、运行维护单位职责、保护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强化保障监督措施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规定建立海绵城市评价考核制度,细化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第二十三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住建、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各环节进行抽查核查(第二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依法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