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2-18 17:06 文号: 泉建党〔2018〕11号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建党〔201811

 

住建系统各党支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委组综〔201736)和《市直党工委转发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委委工综〔201732)文件要求,现就党费收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党费基数核算工作。各党支部书记作为党费收缴核算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党费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做好党员每月应交纳党费的核算工作。统一核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员收入有变化时,要及时做好党费核算及收缴工作。

二、党员(党组织)按期足额交纳(上缴)党费。党员按月交纳党费,不得提前或按年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支部于每月月底前向系统党委上缴本月党费。

三、加强党费管理规定学习。各级党组织要结合“三会一课”、新党员培训等工作,组织广大党员加强对党费规定的再学习、再认识,把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两学一做”督导组督导工作内容,全面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督导,确保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中共泉州市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委员会

                                              201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