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建建〔2021〕5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中共泉州市纪委办公室 泉州市监委办公室关于“点题整治”营商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通知》(泉纪办〔2021〕25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1年泉州市住建行业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建综〔2021〕40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21年泉州市住建行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细化方案,抓好落实。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5日
2021年泉州市住建行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提升年”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住建行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泉州市委纪委办公室、泉州市监委办公室《关于“点题整治”营商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通知》(泉纪办〔2021〕25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1年泉州市住建行业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建综〔2021〕4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建行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现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半年左右的集中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企业自查自纠、行业监管执法,以提升营商环境为总体目标,全面整治住建行业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等突出问题,提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整治内容
检测机构不符合法定资质标准要求、检测记录不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实企业信息登记及作出守信书面承诺等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或细化专项整治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整治要求。
(二)市、县两级住建部门组织辖区内检测机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对查纠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落实不到位、整治不佳的机构予以约谈并增加检查频次,对存在拒不整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等情形的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发现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严肃处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警告、罚款、列入黑名单等处理。
(三)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建立专班工作机制,落实“专班管、专人盯”,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市质安站要指导、督促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避免“上热下冷”。
(四)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属地住建部门应认真调查处理。
(五)结合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章修订,进一步完善检测管理制度,持续打击检测行业不规范行为。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7月5日)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市质安站要认真动员部署,组织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纠,认真填写《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1),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规范。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机构上报的《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机构自查表》,统计《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于7月5日前加盖公章,与收集的中介机构自查表一并报送至市局质安科。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7月6日至12月15日)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投诉举报问题核查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发现一批、曝光一批、撤销一批、查处一批、规范一批,有效治理突出问题,净化工程检测市场。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市质安站要于每月13日、28日前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机构整治进展报表》(详见附件3)报送至市局质安科。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市质安站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材料整理归档和总结提升,形成总结书面报告,于12月28日前报送至市局质安科。市局将结合整治成果,适时出台检测管理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上下联动,全力攻坚。各级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部署,细化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建立系统上下联动整治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压实责任,将整治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相结合,以问题为导向,严格分类实施,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攻坚,从源头解决各种乱象,有力有效遏制行业不正之风。
(二)部门联合,重拳出击。各级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或邮箱,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享各类违法违规从业人员、市场主体信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格局,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净化行业市场。
(三)宣传引导、扩大实效。各级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官网、电视报刊、电子屏幕、微信、媒体平台、网络等媒介,及时报道整治情况,大力宣传整治成果。要充分发挥正反典型案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鼓励一批、整治一批、曝光一批,不断扩大整治成效。
附件:1.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机构自查表
2.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
3.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机构整治进展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