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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建筑〔2021〕18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管理费的通知》(闽建筑〔2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