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福建省内自贸区地址变更或分立重组至泉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通知

日期:2021-06-22 17:46 浏览量:

泉建审批﹝2021﹞79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相关科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统一部署要求,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经研究决定,对自福建省内自贸区地址变更或分立重组至泉州市的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批后核查。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福建省自贸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已通过工商注册地变更或企业分立重组等形式办理资质转移至泉州市的建筑业企业(相关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如有未在公布名单内的企业,请根据本核查通知自行上报)。 

  二、核查依据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 200554 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97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泉建审批[2020]8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等文件规定,各地应按照资质审批权限划分组织核查。 

  三、核查内容 

  1“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主要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和学历证扫描件、以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等材料是否完整; 

  2、企业技术负责人个人经历、资格及个人业绩是否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最低等级标准要求;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A、C证人员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5、企业现状资产和技术设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相关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交情况是否属实(上传最近一个月社保缴费明细表(二维码))。 

  四、核查时间 

  各相关建筑业企业须于62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自查表》详见附件2);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须于630日前完成建筑业企业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于7月5日汇总我局;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核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进行通报。 

  五、结果处理 

  相关建筑业企业凡经核查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保留已发资质证书;经核查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企业3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保留已发资质证书;仍不满足要求的,撤销已发资质证书。 

  六、相关要求 

  (一)核查方式 

  各相关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以重新核定形式在网上提交审查。 

  (二)质量安全相关要求 

  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各(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提升其质量安全意识和守法观念,促进诚信合法经营,对其承接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检查。 

    

  附件: 

  12018年至2020年由福建省内自贸区地址变更或分立重组至泉州市建筑业企业名单(市批) 

  2、2018年至2020年由福建省内自贸区地址变更或分立重组至泉州市建筑业企业名单(县(市、区)批) 

  3、福建省内自贸区地址变更或分立重组至泉州市建筑业企业自查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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