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针对“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5-02-21 15:47 浏览量:

闽建筑〔2025〕4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针对“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巩固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夯实工程质量安全根基,经会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涉及“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中的《投标人诚信承诺函》第六点调整为:“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行政和纪律处罚以及失信惩戒。我单位知晓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于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3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调整后的《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督促该条款落实。

  三、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案件,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

  四、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或者适用法律等问题,请及时上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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