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督促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施工阶段评价的通知

日期:2023-03-21 17: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 

  根据《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向市住建局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请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根据附件项目清单内容,上报辖区内2022年12月以前已竣工验收但还未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的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并督促项目于7月30日前完成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逾期未完成评价的,我局将暂停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后续报送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联系人:刘艺莹,22188944。 

    

  附件:1.《泉州市2022年12月前通过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项目清单》 

  2.《2022年12月以前已竣工验收未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项目清单》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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