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
根据《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向市住建局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请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根据附件项目清单内容,上报辖区内2022年12月以前已竣工验收但还未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的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并督促项目于7月30日前完成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逾期未完成评价的,我局将暂停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后续报送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联系人:刘艺莹,22188944。
附件:1.《泉州市2022年12月前通过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项目清单》
2.《2022年12月以前已竣工验收未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项目清单》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