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0-12-14 15:13 浏览量:

泉建筑〔2020〕68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请自行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闽建筑〔2020〕8号精神,停止使用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投标电子保函范本的通知》(泉建筑〔2020〕26号)文中《泉州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2)。 

  二、招标人允许使用投标保证保险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保险人应当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必填)                   (金额大写:人民币      (必填)       元整)的款项。 

  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按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 

  6.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险失效后由平台将本保单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三、招标人允许使用投标保证保险的,原则上使用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保单。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各种形式投标保证金的最迟提交时间及提交时间的认定规定。 

  2.对于使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应当将注明招标项目编号的保函购买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上传提交。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即2021年1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事项。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