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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建筑〔2020〕4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部门: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错误填写合同额信息的处理意见》(闽建筑函〔2020〕62号,请自行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确保登记时合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