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房地产月报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0-05-25 16:22 浏览量:

  泉建房﹝2020﹞44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健全房地产月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月报制度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每月28日至当月结束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路径:http://zjt.fujian.gov.cn/-网上办事-企业管理服务平台)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表》和《项目房屋面积施工、销售及待售情况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在“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数据与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一致,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有变化的,应在报送后及时登录系统进行更新。项目尚未填报,无法进入“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纸质资料上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 

  新开工项目要及时与当地统计部门联系,加入统计部门“房地产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库”,并按时、依规上报月报数据。 

  二、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到应报尽报,其中房地产本年完成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除旧建筑物购置费和土地购置费外,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等其他费用,凡涉及到项目的投资都应一并纳入统计,并按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按付款进度上报。土地购置费在项目入库当年应全部纳入统计,可以采取一次性纳入统计,或者按实际开工地块,在当年报告期内分期纳入统计。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月报制度的监督检查,每月底至次月初登录“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填报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次月1日将本辖区内企业上报月报数据汇总上报至市住建局开发科,且每月申报数据应与统计部门进行核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报、少报、漏报、瞒报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健全和落实房地产月报制度的通知》(闽建房〔201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填报经营月报情况不满3次的,按1次1分进行信用评价扣分;累计3次的,列入黄色监管通道;超过3次的,列入红色监管通道。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