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进市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根据闽政〔1999〕文45号、泉政〔2001〕文244号的政策,贯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老人”和“新人”的界定时间为我市房改方案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间(1998年10月1日)。设定1998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为“老人”;1998年10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为“新人”。现就补贴申报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老人”补贴申报
(一)补贴对象
1.1998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未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干部职工。
2.1998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0年后购买经适房、限价房的干部职工。
(二)补贴范围
从参加工作起,连续至工龄满20年期间,在市直单位工作,应发未发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补贴标准
1.一般干部、职工每月70元;
2.科级干部每月85元;
3.处级干部每月100元;
4.厅级干部每月130元。
(四)普查时点
1999年6月30日,市直单位在编在册的干部职工。
(五)补贴计算
1.普查时点前调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由现单位全部负责。
2.普查时点后调入的,按照“分段计算”的原则,原单位负责调动前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现单位负责调入至工龄满20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
3.按普查始点的职务、职称计算普查始点前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普查始点后到工龄满20年期间职务、职称变动的,按实际变动的后一个月起计算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
(六)资金渠道
各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应遵循“分级负担”的原则,按单位隶属关系和现有资金来源渠道,由各单位自行申报,优先从单位房改售房资金中列支。
(七)申报途径
1.个人填报《泉州市干部、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
2.单位收集个人档案后,可登陆“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http://61.131.56.228:11212),核对并录入相关信息后提交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八)注意事项
1.承租保障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干部职工,可申报核准其应发放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但应在其承租的政策性租房退出后,再予以发放。
2.从参加工作(入伍)至工龄满20年期间,存在工作调动经历的干部职工,因各单位资金来源渠道不一,原则上应由各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补贴申报工作。
3.从参加工作(入伍)至工龄满20年期间,存在县(市、区)工作经历的干部职工,仅计算在市直单位工作期间的补贴资金。
4.因机构调整、撤并,导致人员调动、单位灭失等特殊情况,相关人员补贴计算方式应按照泉建住〔2018〕2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新人”补贴申报
(一)补贴对象
1998年10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
(二)补贴范围
从参加工作起,发放至退休、离职或在职死亡止。
(三)补贴标准
1.一般干部、职工每月55元;
2.科级干部每月65元;
3.处级干部每月75元;
4.厅级干部每月95元。
职务、职称变动的,按实际变动的后一个月起计算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
(四)申报途径
各单位应根据干部职工职务、职称实际聘任情况,自行向市财政局申报年度预算资金。
三、部队转业干部职工补贴申报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按照市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要求,将申领住房补贴的干部职工按入伍时间界定为“老人”和“新人”。
(一)“老人”补贴
1.补贴对象
(1)1998年10月1日前入伍,且未购买军产住房或地方政策性住房的干部职工。
(2)1998年10月1日前入伍,2000年后购买地方经适房、限价房的干部职工。
2.补贴范围
从入伍时间起,连续至工龄满20年期间,在市直单位工作,应发未发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3.普查时点
2000年1月1日,部队转业。
4.计算方式
(1)2000年1月1日前部队转业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由现单位全部负责。
(2)2000年1月1日起部队转业的,现单位负责转业后至工龄满20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
5.其他事项
其他补贴发放事项均与市直单位符合发放条件的普通干部职工一致。
(二)“新人”补贴
1998年10月1日起入伍,且未购买军产住房的干部职工,转业到地方的干部职工,按新人的标准执行,发放至退休、离职或在职死亡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