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常见问题(修订)

日期:2019-04-22 16:03 文号: 03 浏览量:

物业管理常见问题(修订)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在外墙开设门窗、破坏外立面,改变设计图纸确定的卫生间、厨房位置;

(二)侵占或者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四)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住宅、车位(库)、储藏间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高空抛物;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杂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者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九)损坏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或者治安防范设施;

(十)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一)乱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

2、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收费有何规定

第四十九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下列规定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自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四)未售和已售未交付物业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