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做好加快推进普通商品房供应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3-10 12:03] 阅读量: 【字体: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做好
加快推进普通商品房供应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建综[2011]3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做好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普通商品房供应有效增加,现将《泉州市做好加快推进普通商品房供应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三月二日

 

 

 

 

泉州市做好加快推进普通商品房供应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做好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普通商品房供应有效增加,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坚决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切实推动民生的改善和提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贯彻市委、市政府“五大战役”精神部署,围绕加快推进全市普通商品房有效供应这一中心内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监管,实施严格的商品房销售方案报备制度,加强项目动态监管;规范房屋信息公示,保障购房者知情权和引导合理消费;控制预售规模,促进市场供应量有效增加;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营造公开、诚信、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

      1、实施严格的商品房销售方案报备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及申请预售的相关材料,一并向预售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预售许可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商品房销售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具体要求:一是销售方案必须按照原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房〔201012号)的要求制定,公开销售的房源应落实“一房一价”,企业有保留自有的房屋要单列项目清单(不予批准预售),保留自有的房屋套数不能高于申请项目房屋总套数的10%;二是要核实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销售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证件。

     商品房销售方案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预售许可机关应予出具销售方案备案证明书(附件1),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县(市、区)预售许可机关要建立商品房销售方案内部审核制度,签名审核落实责任。

经备案的销售方案应在销售现场公示,申领预售许可证的全部可售房源应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销售。

      2、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变更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商品房。在实际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下浮10%,超过销售方案中的“一房一价”价格或低于销售方案中“一房一价”价格9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当地预售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调整销售方案,并说明调整价格理由,重新申报销售价格,经备案后在销售现场公示,网上楼盘表相应调整。对未进行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预售价格超过上述变动范围未重新申报销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已备案的销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在销售期间原则上允许调整一次价格,调整价格时点必须与申报价格时点间隔三个月以上时间方可调整,调整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及销售方案应重新报原审批机关审核通过并出具价格调整备案证明书(附件2),经现场公示后方可再行销售。

     (二)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1.5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除低层住宅外,规划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它项目,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三)规范销售信息公示,加强监督管理

     1、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销售的中介机关应当在售楼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整齐集中统一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格式条款、预订协议(认购书等)样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信息。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公示受托代理销售房地产中介机关的工商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委托书。

     2、规范制定销控表。销售现场在醒目的固定位置要制定房源销控表,明确每套房源(包括住宅、商业、车位或车库等)的房号、朝向、户型、面积、单价、总价、销售进度以及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公布房地产、物价、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以及销售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岗位证书号码。销控表应以公示牌形式制定,规格为 80cm (宽)× 100cm (高)以上,公示信息要清晰易辩并且能实现权利状况的动态颜色标识,按可售、认购、签约、备案、不可售等不同的权利状态分别以绿色、兰色、黄色、红色及粉红色进行标识。公示的房源包括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购房者购买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者先签订认购书,并在5日内无条件解押,解押后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包括在建工程未解押)囤积房源。

      3、严格信息公示的规范管理。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纳入预售许可的现场核查内容,对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信息的,暂缓审批其预售许可。各县(市、区)预售许可机关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指派专人到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核查销售信息公示情况,签名审核合格后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巡查。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预售许可批后监管,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及时对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巡查,重点核查开发企业是否按预售方案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同时,不定期对每个在售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巡查监督,其中,对销售量大、价格较高的项目,要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并做好现场巡查记录,记录上应有不少于两名检查人员签名。对囤积房源、不按规定销售和公布相关信息的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暂停其预售资格,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信用档案,直至取消资质。

     (四)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对未开工建设、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分门别类地采取加快项目审批,实施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等“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已达到预售规定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

     (五)开展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集中一段时间开展辖区内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查处各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检查对象及范围。全市范围内正在预售、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营销代理机关。

     2、检查内容。一是查处违法预售行为。主要检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意金”、“意向金”;不具备预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在售楼盘的预售款未全部进入专用监管账户;存在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二是查处隐瞒房源行为。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公开销售商品房;是否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的,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是否实行“实名制”购房,购房后是否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属于退房后应摇号公开再销售的房源,是否指定或拒绝他人认购。三是查处信息公示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检查:是否按要求公示相关许可证书、证件、销售方案、合同等信息;是否按规定制定房源销控表和规范公示公开销售的房源信息,房源销售进度、权利状态是否与销控表一致;销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四是查处期房中介交易及变相预售商品房行为。主要检查:房地产营销代理机关是否违规代理期房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3、检查方式、步骤。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主管部门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重点对群众举报的违规项目和企业进行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营销代理机关要按照检查内容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落实自纠措施,自查自纠工作于20114月底完成;5月份后集中组织人员对售房现场和营销代理机关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立案查处,集中检查阶段于8月底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普通商品房供应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好事关群众利益的十项实事,切实推动民生改善和提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

    (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完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中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披露典型案例、曝光不良行为,从根本上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净化房地产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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